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坨里北车营石灰厂(以下简称北车营石灰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琉**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7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代理审判员龚**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车营石灰厂的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闫树青、刘**,被上诉人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未充分体现相关责任,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7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八万二千二百七十二元八角一分,退还北京市房山坨里北车营石灰厂。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