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被告马**担保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马**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0年5月27日,由福顺信息部的庞**和我共同介绍将被告马**所属的临夏市团结北路通达花园2号楼1单元10楼西室,面积120㎡,以每平方米2950元,总价为354000元卖给庞**。三方写了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开发商所支付的房屋差价款29212元和暖气费2256元由其负责按时付清;庞**从总房款中抵押9000元,待拿到住房钥匙后还给被告。以上合同由原告作了书面担保。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不讲信誉,找各种借口,迟迟不付清房屋差价款和暖气费,导致庞**按时拿不到钥匙,无奈之下庞**垫付了房屋差价款和暖气费,从开发商手中拿回钥匙装修入住。因原告是担保人,所以把房屋差价款20212(扣除抵押现金9000)暖气费2256元,共计22468元付给了庞**。此事原告已通知被告,希望被告把垫付款及时还给原告,但被告以困难无钱偿还为借口,拒绝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担保追偿现金224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庞**及其姐三人串通一气,用低价将被告的房子骗走,又由庞**的姐姐高价卖给别人。被告将房子卖给他们的时候,房子还没有出来,只是将合同卖给他们,被告没有欠原告任何钱。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原告高**介绍,将被告马**的位于临夏市团结北路通达花园2号楼10楼西室,面积120㎡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950元,总价354000元卖给了庞**。原、被告及庞**三方签了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开发商所支付的房屋差价款29212元由其负责还清,并由高**担保。庞**从总房款中少付被告马**9000元,作为领取房屋钥匙抵押。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房屋差价款,导致庞**拿不上房屋钥匙而无法装修。无奈之下庞**先行向开发商交付了房屋差价款29212元和暖气费2256元,才拿上了钥匙并与原告交涉此事。由于原告是担保人,所以向庞**支付了房屋差价款20212元(扣除马**抵押现金9000元)和暖气费2256元。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开发商所欠的房屋差价款29212元,亦承认原、被告及庞**三方所签的合同及担保事实。但不愿意承担原告担保所支付的房屋差价款20212元和暖气费2256元。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房屋出售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收条、通达开发公司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马**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高**与购房人庞**所签的房屋出售合同为有效合同,此合同中原告为担保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向开发商支付房屋差价款还款义务,致使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款担保金20212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暖气费担保金2256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向原告高**支付担保金20212元;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