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承德开**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承德开**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业有限公司称,承德双**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法律权利。承德开**限公司系矿产资源整合牵头企业,整合所欠债务均由承德开**限公司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2014年11月4日,我公司与承德市双滦区张*高速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的《张*高速公路双滦段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就承德双**限公司资产被征占所取得的补偿,与承德开**限公司无关。综上,请法院尽快对我公司账户给予解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承德开**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9月24日向承德市双滦区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发出(2014)双滦民初字第86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德市双滦区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开**限公司拆迁补偿款900000元。2014年11月13日,承德双**限公司在承德市双滦区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全额领取拆迁补偿款9876294.56元(含本院冻结的款项900000元)。

经查,承德双**限公司系承德开**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5月28日,我院依法冻结了承德双**限公司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业有限公司系承德开**限公司整合企业之一,其系承德开**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应对承德开**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德双**限公司提出整合所欠债务均由承德开**限公司自行承担,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承德双**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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