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承德剑**限公司龙凤分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承德剑**限公司龙凤分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张*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撤回对被告承德剑**限公司龙凤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1366.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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