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承德剑**限公司龙凤分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承德剑**限公司龙凤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5元减半收取666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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