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通辽市扎鲁特旗鑫盛采石矿、张*、冯*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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