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鹤峰县**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有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鹤峰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峰县**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鹤峰县**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