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迁西县吊车峪有一采矿点,2014年4月12日原告将此矿点(包括设备和房屋)转让给被告,转让费30万元,双方签订本协议时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剩余的20万元约定在两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遵化市人民法院解决;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矿山转让费2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张**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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