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秦**、万**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王**与泌阳**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泌阳县**民委员会与蒋**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王**、谭**与被告河南通**泌阳分公司、付桂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董**、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通诉被告泌阳**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申请执行湖北省**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北**限公司与谷城正**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朱*与湖北奥**限公司、李**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