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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