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泌阳**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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