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已与被告莒县闫庄镇人民政府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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