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申请执行湖北省**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申请执行湖北省**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徐**诉湖北省**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石灰石合作开发协议”。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以被执行人不得人为阻止其外运石灰石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判决属于确认之诉的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执行标的也不明确,此类判决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履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重新起诉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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