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城县**责任公司与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谷**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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