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城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谷**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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