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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