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被告谷城县铜山硅石厂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城县铜山硅石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谷城县铜山硅石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谷城县铜山硅石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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