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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被上诉人潘**房屋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高*、被上诉人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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