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陕西**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陕西**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二终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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