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马*、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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