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党**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薛**与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2002年7月8日作出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于200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党**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党**向权利人薛**偿付房屋产权补差款565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党**在指定的期限内仅付900元。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完毕。现经权利人薛**申请,对其至今未能受偿的475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薛**可在被执行人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2)新法执字第8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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