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限公司诉被告邢*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合**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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