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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达道食品有**广发液化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达**台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福州**台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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