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达道食品有**广发液化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达**台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福州**台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巢湖**有限公司与王*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限公司与邢*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限公司与俞**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氧厂与台州万泓船用配套**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巢湖**有限公司与张**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枣庄华**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明**有限公司与济宁**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朐**限公司与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修县**限公司与江西**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限公司与莱阳**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