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被告庭下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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