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开元区老**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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