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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公司与山东鲁**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限公司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淄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陶**,被上诉人山东鲁**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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