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巢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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