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莱阳**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速递费5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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