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枣庄华**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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