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垫江**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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