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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与被告石嘴山**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与被告石嘴山**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石嘴山**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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