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单**、单军、湖南长**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单**、单军、湖南长**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龙*初字第497-1号及(2015)龙*初字第4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将单**、单军、湖南长**有限公司在龙永高速二标段项目部的工程款110000元予以冻结,2、将单**、单军、湖南长**有限公司在龙永高速四标段项目部的工程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分别向龙*高速二标段项目部、龙*高速四标段项目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龙*高速二标段项目部已将单**、单军、湖南长**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部的材料款110000元予以扣留。龙*高速四标段项目部已将单**、单军、湖南长**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部的材料款159675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497-1号民事裁定书、(2015)龙*初字第497-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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