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望林,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