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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望林,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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