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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深圳市福**限责任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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