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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冻加工厂与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邮三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邮**产品冷冻加工厂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认为质量不符合约定,并当庭提供样品一桶要求对其质量进行鉴定,但法庭答复:经咨询专家该产品不好鉴定,并驳回了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对此,申请人无奈,只好违心的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经咨询相关机构,并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进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因此,(2013)邮三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是在申请人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形成。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因欠被申请人丰年虫卵货款120万元,而致被申请人起诉。该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丰年虫卵质量不合格,遂当庭提供丰年虫卵一桶,要求就该桶产品进行鉴定,但被申请人认为:“桶的包装是我的,但对方可以拆封后进行变装,盖子是可以换的,里面的货不是我的。拆封后重新换一个盖子是看不出来的,这个不好鉴定的。”对此,法庭交待:既然对要求鉴定的样品,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只能由双方进一步举证。休庭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欠被申请货款120万元,由申请人分期支付70万元;如申请人按期支付,余款50万元被申请人自愿放弃。否则按100万元给付。

再审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案在原审中,申请人虽然当庭提供了其认为被申请人所卖不合格产品的样品,要求鉴定,但被申请人对桶内产品是否为其自己提供的产品提出异议。对此,申请人应另行提供要求鉴定的产品样品(本院并未驳回申请人要求鉴定的申请)。申请人并未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产品样品,而是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不违背自愿原则,且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时向本院提供《丰年虫卵孵化实验》的鉴定结论,因无鉴定机构印章又无鉴定人签名,不符合鉴定结论的证据形式要件;其次,申请人提出再审也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综上,高邮**产品冷冻加工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邮**产品冷冻加工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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