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南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通**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邮商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9日,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南通**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刘**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