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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陆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诉被告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曾有胶囊买卖关系。截止2008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胶囊款94115元,立有欠条一份。后被告又向原告购买胶囊计款425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付款3000元,余款95365元未付,致纠纷发生。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5365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陆支付原告潘货款计人民币95365元,限于2009年3月30日前付30000元,2009年4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35365元于2009年5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原告可以按95365元(应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184元,依法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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