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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盛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20日以双方就诉争的实体问题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元,依法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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