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钟**诉被告中南**限公司、巢福禄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钟**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周**、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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