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依据辽源**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民二初字第3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法院对此案裁定本次终结执行,并保留该案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终结执行。
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享有的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