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与桦甸市**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依据辽源**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民二初字第3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法院对此案裁定本次终结执行,并保留该案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因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终结执行。

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享有的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械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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