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环境资源庭贾**15
中华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2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昌**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168-6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当**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再审申请人宜昌**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会泽**有限公司、王*、张**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民法院(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宜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