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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限公司与被告刘**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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