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限公司与被告刘**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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