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天**限责任公司因与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限责任公司因与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民法院(2013)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甘肃天**限责任公司退还朱**1135万元(包括安全抵押金60万元、爆炸物品安全使用抵押金20万元、弹药库补贴25万元);

二、甘肃天**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后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将款项打入以下账户:

开户人:朱为亚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杭三路支行

账号:6228480320388015218

收到款项后给对方出具收据。如不能按约定期限付款,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在本案中不存别的纠纷。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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