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门长付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一一**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李**、本溪满族**销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门长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辽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