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后,被告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8号财富中心C座18层在雁塔区辖区,合同履行地为北客站车库,位于未央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莲湖区辖区,莲湖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而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8号财富中心在莲湖区辖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西安雁**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