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泥制品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钦**水泥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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