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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玉江、安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玉江、安吉、安**、吴**因与被上诉人王*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3日,被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安玉江、安吉、安**、吴**的起诉,四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王*撤回对上诉人安玉江、安吉、安**、吴**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上诉人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安玉江、安吉、安**、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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