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阳永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