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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耒刑二初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功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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