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蓝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成学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成学金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成学金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