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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学金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蓝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成学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成学金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成学金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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