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昭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110104196409290423。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昭仪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5号楼华贸中心L05a。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王**。

原告张**诉被告昭*新天**限公司、王**、张**、王**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昭*新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存放于中国建**首都机场支行(账户:1118)的2750万元(已经由河北省**民法院冻结),由河北省**民法院划扣至原告张**账户(户名:张**,开户行:中国建**苑支行,账号:4328),用于归还欠原告张**的借款本金。利息问题另行解决。

诉讼费183204元减半收取91602元,由被告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