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森**限公司不服被告永年县人民政府、永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魏**与邯郸市公**交通警察大队、邯郸**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邦泰国**限公司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郭**请求撤销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为郭**颁发的第005323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行政判决书
贾**不服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为贾**颁发的武集(2011)第1005811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判决书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