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森**限公司不服被告永年县人民政府、永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森**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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